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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 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2021/11/29 来自:本站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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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文件精神,按照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为做好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实行差别化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降低医用耗材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二)统一政策,分类安排。既考虑全省价格改革政策的统一性,又考虑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的特点;既考虑医院的共性,又适当兼顾个别医院补偿的不平衡。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合理差价,二级、三级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拉开10%-20%的差价。

(三)综合配套,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监管机制等改革政策同步推进。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费用增长幅度,整体上不增加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执行范围

   长沙市中心城区22所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改革。其他11所在长部队武警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按照自愿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具体名单见附表1)。

四、主要内容

   (一)取消药品加成。长沙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以2014年药品合理差价额和医疗服务项目降价额为基数,按基数的80%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总量,其余部分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予以补偿。财政补助主要按照公立医院现行财务管理隶属关系分级负责,根据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情况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需求,分类予以补偿。

   (二)降低医用耗材加成。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加成降为:购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加收5%;1001-3000元(含)的加收3%;3001元以上的最多加收100元。

   (三)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核共振扫描(MRI)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0%;X线计算机体层(螺旋CT)成像每个部位降至为400元;肿瘤局部断层显象每次降至为2600元,肿瘤全身断层显像每次降至为4600元;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PET/CT)每个部位降至为3100元,二个部位及以上、全身显像降至为5500元;伽玛刀治疗每疗程降至为10600元。

   (四)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1、诊查费按含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和调整,分设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门诊诊查费标准可按医师技术等级制定,普通门诊诊查费控制在每次5元内,最高技术等级标准控制在每次22元内。住院诊查费标准控制在每天15元内。其他知名专家、名老中医等特需门诊诊查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2、护理费根据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Ⅰ级护理收费标准不超过每天25元,以此合理安排等级护理和其他专项护理标准。

   3、治疗项目收费单项提价幅度控制在20%以内(其中放射治疗控制在25%。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等项目暂不作调整,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4、手术项目收费标准的提价幅度不超过30%(为扶持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发展,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再加收15%)。

   5、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提价幅度不超过20%。

   6、中医类项目提价幅度控制在30%以内。

   7、床位费偏低的可作适当调整,3人间、4人及以上间的收费标准每床日可分别调整为30元、20元。其他已批准按成本定价的床位费标准仍维持不变。

   8、检验检测类项目不得提高标准,鼓励根据实际情况降价。

   (五)下放管价权限。市、县(区)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不含项目)管理权限按属地原则由省级管理下放到市、县(区)管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在长省(部)属医院的价格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五、方案测算与申报审批

   1、价格调整规模测算。按照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持平的原则,以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之和的80%作为价格调增总量。即调价增加的总额(包括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和中医类等提价额)=调价减少的总额包括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减少金额+医用耗材加成减少金额+药品加成减少金额的80%。本方案分一类、二类价格公立医院分别测算。

   2、价格调整形式。诊查费、护理费、大型医用设备CT、MRI检查等项目调整价格为最高限价,治疗费、手术费、检验费为调整幅度(详见附表2)。市、县(区)在省定的最高限价和调整幅度范围内,按公立医院现行价格、医疗技术水平、经常性手术类项目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价格标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按现行规定执行。

   3、方案申报与审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高限价和调整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同时抄送上一级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价格、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改革内容,并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同时,做好异动情况的应急预案,防止产生不稳定因素,确保医药价格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管理,控制费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级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要求,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将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等指标控制,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跟踪评估,完善政策。改革实施后,试点市要密切关注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加强对价格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掌握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省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主要措施,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认真、耐心地回应社会各界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各项政策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表:1、实施医药价格改革医院名单

     2、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或幅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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